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
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三按日计罚在新环保法中第59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4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根据相关法规,凡由县级或更高级别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存在违规行为者,必须执行责令改正或暂缓生产关停整顿等行政命令,同时将面临罚款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不等的惩罚措施如情节特别恶劣,可上报至具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最终决定其是否需要停业乃至关闭。
因非人为因素操作失误,或设备故障所致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并且初次违法,或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给予警告或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环保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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